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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金融局监管一处 | 发文机关: 省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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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未取得有关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相关业务。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要认真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应当与经我局审批(备案)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名单附后)办理业务。在融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警惕,审慎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二、发现违规经营活动可向我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线索。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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