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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3-421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金融监管局自贸处 成文日期:2023-03-01 18:34
  • 标       题: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3-01 18:3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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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探索QFLP余额管理制,进一步便利外资投资海南自贸港

一、《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在洋浦探索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

省金融监管局牵头出台《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安排,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服务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二、《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的目标任务

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更好地将外资“引进来”,让海南成为外资投资海南、投资中国的门户,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同时,为海南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试点区域扩大至全省夯实基础。

三、《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的主要内

(一)联合工作机制

由省金融监管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省金融监管局承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外汇局海南分局负责试点工作所涉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试点流程(图)

(三)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

省金融监管部门接收窗口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组织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先由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拟投资QFLP项目储备进行质询出具意见。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的基金管理规模、境内投资经验、基金管理业绩、专家QFLP规模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确定QFLP试点规模。会后由省金融监管部门代表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向获得试点资格和QFLP试点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出具相关文件。

)试点范围

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稳妥有序推进,目前试点地区为洋浦经济开发区,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扩大试点地区,将按规定调整试点地区。

《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的关键词诠释

(一)QFLP余额管理制

QFLP余额管理制度,是将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对象,通过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获得QFLP试点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在QFLP试点规模内自设立试点基金,在QFLP试点规模内自由汇出、入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无需再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试点基金的增减资无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并且在额度范围内凭税务承诺函即可自由汇出。

(二)试点基金托管机构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境内(海南省境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三)信息报送事宜

试点办法中第二十条托管人报送信息和第二十一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报送信息,请在试点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以邮件的方式报送至我局公务邮箱zmc_sjrj@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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