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投资自由便利化的部署要求,我局10月26日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FLP暂行办法》)。
一、什么是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起草背景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展目标,以投资自由便利为原则,大幅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三、《QFLP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QFLP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目前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在工商注册的资本金额度范围内可实现资金的自由汇入,利润、股息、红利在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可自由汇出。外汇登记办理也已下放至银行,程序更加简便,基本实现自贸港总体方案的要求。
四、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
《QFLP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定义解释、企业设立门槛、工商注册程序、资金托管要求、企业业务范围、扶持政策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主要亮点包括:
一是“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
二是“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三是“零门槛”,准入要求全国最低。根据《QFLP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
四是“无差别”,内外资平等待之。《QFLP暂行办法》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五是“优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QFLP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五、可出具推荐函的单位和部门有哪些?
企业可向以下任一单位、职能部门提出推荐申请: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